租賃合同其實就是指出租人將要出租的物品,交付給要使用這個物品的人,承租人將付給一定的租賃金給出租人做這樣的一個合同,在租賃合同當中,當事人可以和房主共同商量約定租賃的具體期限,雙方也可以不約定租賃物的具體租賃期限,這種合同叫做不定期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的期限是20年,在《合同法》第214條中規定,房屋租賃所簽約的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是不可以超過20年的,如果超過了20年,那么超過的那一部分將視為無效。
如果約定的租賃期屆滿,當事人就可以和房主繼續簽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從繼續簽約合同的那一天起,房屋租賃期同樣最長不能超過20年,規定中明確了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二十年,但是同時也規定了20屆滿后,是可以和房主繼續簽約房屋租賃合同的。
承租人將自己所租賃到的房屋再次出售轉租給其他人,這種情況屬于房屋轉租,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是不可以轉租的,除非經過了房主的同意,承租人才可以將自己租的房子再次租賃給其他人,在辦理房屋轉租的時候,也應該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房屋在經過再次轉租的時候,當事人必須同承租人簽訂轉租合同,并且轉租合同要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合同上必須要有原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并且要辦理,登記備案的手續。
第二,轉租合同的租賃日期是不可以超過,原來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所簽訂租賃日的,但如果出租人與轉租人用另外的協商約定,前面的情況就可以除外。
第三,在轉租期間,如果原來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所簽訂的原租賃合同有變化更改,或者終止,轉租的合同也會隨之有相應的變化更改,或者終止。
綜合以上的觀點來看,房屋租賃的最長期限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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