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朋友在租房的時候相中一間價格不錯的房子但房子本身有缺漏的地方,所以不惜自行花費重金去裝修出租房,但房屋的租賃合同到期后房東卻不肯續租。這樣子花費了重金裝修的租客能拿回屬于自己的那一份裝修房屋的補償嗎?
在這個例子里涉及到了“租賃合同不續簽有補償嗎?”這一個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租客是否能拿回屬于他自己當初的那份裝修房屋的補償是取決于當初房東和租客所簽下的那一份租房合同,那一份租房合同對租客和房東來說都具有等同的法律約束力。
若租房合同中沒有牽涉到相關內容,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若雙方協商達不成統一,那租客可以拿走房屋中可拆卸的物品,剩下的不可拆卸的物品將屬于房東。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房屋承租人(租客)經房屋出租人(房東)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修改或者增添其他物品。出租人沒有答應承租人要求,承租人私自對房子里的物品進行修改或增添的,承租人有義務賠償出租人因此而造成的各種損失,或者將房子恢復原狀。在這里,租客若自行對房屋進行裝修并沒有得到房東的同意。房東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讓租客拿回房子裝修過的東西,不是的話就依就法律讓租客來賠償損失,租客將會得不到相對應的補償反而會被要去賠償損失。
若在租客和房東所簽下的合同中有明確規定:裝修是一種必需,而且裝修的時候房東沒有阻攔,且在合同期內沒有提出異議,這樣子就可以視為房東對租客的裝修行為是同意的。
如果租客符合上述一條的條件加上另外一條的條件:房屋在裝修完過后增值了,房屋裝修的物品在租賃關系結束后還存在。這樣子房東若取得了房屋裝修物品的所有權就可以賠償租客相應的補償,但補償不應超過房屋增值的部分。
房屋租賃糾紛起訴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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