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怎么辦?
一般都可以直接解除租賃合同,如果造成損失的,還可以根據房東的過錯程度追究其法律責任。
如果房屋不符合安全標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或屬違章建筑的,承租人在租賃過程中承租房屋為危房或違章建筑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在禁止出租的房屋租賃中,因為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有可能無法獲得租金而且無法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在禁止出租的房屋租賃中,因為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如果因受出租人欺詐而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承租人還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
禁止出租的房屋有危房、違章建筑等。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就有可能因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租賃合同無效。了解了租住房屋的一些法律常識之后,租房子就有底了,但是具體操作中還是容易出現各種狀況,建議租客向律師咨詢一些應對措施,發生了糾紛可以拿來應對。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系,從而就沒有房屋租賃的法律基礎;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以及產權不清,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房屋也不能出租;另外,如果該房屋不符合安全標準,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或已經設置抵押房屋所有權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屬于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如果經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裁定、決定查封的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同樣不能出租。
此外,還有需要注意的問題,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安全造成威脅。對于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繼承人應當按《繼承法》的規定,辦妥房屋繼承過戶手續后,方可出租該私有房屋。以上內容請參考法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綜上所述,沒有房產證的、被查封的以及未經驗收的房屋就是法律禁止出租的房租。如果大家不了解相關規定而進行了租用,有權退房并要求出租人彌補自己的損失,追究其法律責任。了解上述內容之后,大家在租房子時要避免這類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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