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是需要房屋租賃的雙方當事人都要提供材料的。那么,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出租人要提交什么材料?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承租人需要準備什么材料?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對于房屋租賃有什么效力?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的材料,租賃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除應提交簽定的租賃合同外,還應分別交驗有關證件。
1、出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
a、出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b、出租人的身份證明;
c、共有房屋,須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或委托;
d、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須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書面證件;
e、房屋產權所有人已經死亡的,該房屋法定繼承人須有辦妥房產繼承過戶的證件。
其中,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則還應提交公安派出機構核準發給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向境外單位或個人出租非外銷批租地塊上房屋的,則還應提交市房地局或浦東新區規土局審核同意的《涉外租賃申請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則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2、承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
境內個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單位(包括"三資"企業)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須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屬于外地駐滬機構還需本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同意進駐本市的證明,以及區房管局、縣房管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所))同意租賃私房的批準件及工商注冊登記證明;
境外人土須提交護照或回鄉證明;
外國或港澳地區駐本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須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外,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單位代辦租賃,屬于外國領事館租用的,房屋所有人應委托特種用房經理部代辦租賃;屬于外國、港澳地區企業代表機構租用的,房屋所有人應委托市房產交易所代辦租賃。須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合法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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