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都需要進行相應的額補償安置的。那么,拆遷租賃房屋如何進行補償安置?拆遷租賃房屋補償的標準是什么?拆遷租賃房屋補償安置的流程是什么?拆遷租賃房屋補償安置的規定有哪些?
拆遷租賃房屋如何進行補償安置: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拆遷租賃房屋如何進行補償安置的具體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此條款是修改后條例新增加的,對拆遷租賃房屋如何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作了特別規定即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簽署。之所以要做這樣的特別規定,是因為修改后條例對拆遷補償安置對象作了重大調整。原條例確定被拆遷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對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對使用人給予安置;修改后條例確定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對所有人給予補償,兼顧對使用人安置。在對所有人進行補償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本款特別規定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此條是關于拆遷補償方式的規定,并明確規定了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但為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這種選擇權在拆遷租賃房屋時在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是受到限制的。
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此條規定了出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內容。是由原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而成。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除租賃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做相應修改。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主要發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一是保護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所有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也就是說,所有人在拆遷時,可以先行解除租賃關系,獲得貨幣補償;解除不了租賃關系的,才實行產權調換;二是增加了被拆遷人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要想獲得貨幣補償,必須對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進行安置,解除雙方在被拆除房屋上的租賃關系;三是規定達不成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四是外延有擴展,不僅適用居住房屋,也適用非居住房屋。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p>
此條是對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當房屋是由被拆遷人自己使用時,上述費用發放給被拆遷人,當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時,上述費用發放給承租人。
對拆遷租賃房屋補償安置的具體操作:
在具體操作中,如果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時,應包括上述內容,同時規定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或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房屋承租人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此種情況下,被拆遷人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實踐中,對拆遷補償前已經解除了租賃協議或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了安置的,也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實質上相當于非租賃房屋的補償安置,只要不發生矛盾和糾紛能夠順利拆遷即可;如果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之間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沒有選擇權,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協議,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有關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發放,應根據上述具體的情況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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