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醫療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并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二、構成要件
1、過錯醫療行為
由于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為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強加于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為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所以,為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為醫方的一項義務。根據“允許風險之法理”(該法理認為在一定情況下,為促進社會發展,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存在),為使更多患者擺脫病患痛苦與絕望,實現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許帶有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實施于患者,法律上稱之為“容許性危險”,但“容許”并不使該行為當然合法。阻止其違法性應符合一定條件:
第一,就當時的具體診治情況,實施該行為屬正當合理,即沒有其它診療辦法或者相比之下該行為最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該危險行為得經患者方同意,但在情況緊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顯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采取緊急措施等;
第三,行為過程中盡謹慎注意義務,避免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即使行為正當合理,且經患者方同意,也并不意味著發生任何損害均屬合法,如果損害是由于醫生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而發生,并非不可避免,則該醫療行為同樣屬于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指積極地實施了違反義務的行為,如做闌尾切除術卻誤傷了卵巢組織;不作為指應當實施某種診治行為因未實施而致人損害,如輸血前未化驗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內凝血而死亡。
2、損害后果
損害后果是指病員生命健康權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它損害后果。精神損害也屬于損害后果,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因醫療過失、醫療過錯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并由此引發精神上的困擾和痛苦,因此絕大多數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間接受害人患者的親屬)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個比例大大高于其他類型的侵權案件。雖然在這些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醫療糾紛案件中,確認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已不在少數,但并不意味著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有了較為一致的看法。在審理醫療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還是存在很多的疑問有待于解決。這突出表現在法律適用、對精神損害的認定、主體資格、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等問題上。
3、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因果關系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唯有此,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就其醫療違法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內容就是交代了發生醫療損害的過程、責任以及賠償的相關事宜,有關法律規定,醫療損害責任應由醫護人員所在的醫療機構承擔,上述內容中,小編為大家介紹了發生醫療損害的主要構建,只要符合上述內容,就應成為醫療損害,就可以由該醫療機構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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