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登記證明去哪里辦
不動產登記證明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開具。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二、怎么辦不動產登記證明
1、登記申請。尚未登記的和繼承、遺贈、產權發生改變的不動產由當事人到國土資源局所提出登記申請。
2、提交資料:查詢申請表、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婚姻證明材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籍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請,應提交本人及授權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境外委托人應當提交經過公證或認證的授權委托書。
3、受理。登記機構接到申請以后要對產權資料進行核實,而且對于房地產、土地附著物等進行實地查看核實無誤以后登記。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實行統一登記,將更好地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從長遠看,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后,將提高政府部門辦事效率,企業和群眾不用再分別跑幾個部門進行登記,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全文
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出臺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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