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對于小產權房不是很了解。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小產權房。
對于小產權房在拆遷過程中能否獲得拆遷安置賠償,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一)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
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小產權房的權人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拆遷安置賠償的利益,只能由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二)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
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賠償”的規定。
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小產權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小產權房的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也就是說,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拆除很難獲得賠償。但并不是的得不到賠償,能否獲得賠償以及如何賠償要根據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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