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只要發生了醫療事故,醫患雙方就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就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做一個劃分工作,那么,通常來說,他們都是如何劃分醫療事故責任的?律霸小編馬上為大家具體介紹。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醫療事故鑒定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失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延伸補充: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程序及時限
(一)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并出具書面結論。
(二)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申請,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四)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蘇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五)對蘇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江蘇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六)江蘇省醫療事物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于醫療事故責任如何劃分的法律解答,相信大家在閱讀過上文后,對醫療事故責任劃分為哪些程度一點有了新的認識,如果大家對此還有不清楚的疑問,歡迎大家隨時來電咨詢,我們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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