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費
與該損害有關,據實結算
二、誤工費
定殘日之前是誤工,應計算為誤工費,定殘日之后為殘疾賠償金;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誤工時間
(無固定收入的參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否則參照相同行業平均工資)
三、護理費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護理費賠償金額=誤工費賠償金額,詳見“二”
2、護理人員無收入的:
護理費賠償金額=當地護工同等級別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護工人數(原則1人,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護工人數出具意見)
四、交通費(☆)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而且是必要的費用
五、住宿費
確需外出治療,經醫療機構同意;
住宿費賠償金額=侵權行為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車旅標準×住宿天數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賠償金額=50元(天津市)×住院天數
七、營養費
營養費賠償金額=醫療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
八、鑒定費
鑒定費賠償金額=鑒定費收據確定的金額
九、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的:
城市: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的
城市: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的:
城市: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賠償系數
傷殘賠償系數: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
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十、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的殘疾輔助器具合理費用標準
十一、喪葬費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十二、死亡賠償金
1、死亡人在60歲以下的:
城市: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農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死亡人在60---74周歲之間的:
城市: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
農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
3、死亡人在75周歲以上的:
城市: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農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十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
十四、精神損害撫慰金
天津市的具體情況是如若構成傷殘則該項費用會被法院支持,但數額不確定。
十五、必要后續治療費
十六、康復費
十七、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死亡賠償金中,與九/十二一并計算)
1、被扶養人是18周歲以下的:
城市: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農民人均消費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2、被扶養人是18-60周歲之間,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經濟來源的:
城市: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農民人均消費支出×2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3、被扶養人是在60-74周歲之間:
城市: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實際年齡-6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農民人均消費支出×【20年-(實際年齡-6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4、被扶養人75周歲以上的:
城市: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農民人均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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