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1月26日晚,外出辦事的沈先生準備打的回家,不料腳下的窨井蓋突然碎裂,人一下跌入窨井并沒入水中。“就像在游泳池里一樣,腳觸不到底,手又沒處抓。”法庭上,沈先生心有余悸地說。在沈先生的大聲呼救下,過路群眾及時發現施救并撥打110、120求援。經醫生診斷,沈先生左右兩側共有5根肋骨骨折,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2012年8月,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西區電信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自己各項損失16萬余元。電信局表示只愿意承擔30%的賠償責任。理由是,發生意外的窨井在馬路上,作為行人,應有謹慎注意的義務,應當對該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和對事發現場的勘查,法庭查明,發生意外的窨井距人行道約45公分,是電信局所有并管理的地下設施。窨井蓋為水泥材質,沈先生跌入窨井后,窨井蓋裂為數塊碎片。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西區電信局賠償沈先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11項損失共計13.8萬余元。
法官釋法:窨井蓋破損管理人應擔責
主審法官蔣*明表示,我國侵權法明確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正常情況下,人踩在窨井蓋上不會導致窨井蓋碎裂,之所以發生蓋碎人落的意外事故,可以推斷該窨井蓋之前已有破損。電信局作為事發窨井的管理人,顯然沒有盡到對破損窨井蓋及時進行修繕和更換的管理職責。反觀沈先生方面,發生事故的窨井距人行道僅45公分,其在此打車符合生活常情,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
因此,電信局須對沈先生因井蓋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承擔全部的侵權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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