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獲得通過,該法將是繼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權法》之后,我國民事領域的又一重要法律。
《侵權責任法》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什么是公民的權利?什么算權利被侵害?侵權者承擔怎么樣的責任?這是與每一個公民都息息相關的法律,其對于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和親密性,甚至超過了此前的《物權法》。因為物權是靜態的,而侵權法則在“動態”地保護公民權利。日常生活中接受治療、交通事故、高空墜物、產品質量損害、網絡誹謗、環境污染等,都與這部《侵權責任法》息息相關。
首先,所謂“無救濟則無權利”,《侵權責任法》正是要填補中國人的很多“權利空白”。我國侵權責任立法相對滯后,20多年前的《民法通則》有20多個條文規定侵權責任,最高法院也有若干司法解釋,其余則分散于《產品質量法》等單行法律中,缺乏系統性。而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不能“造法”,客觀上造成公民的一些權利保護“無法可依”,嚴重影響了公眾對法律的信心。
比如我國憲法原則性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規定不得干涉婚姻自由,但一旦干涉了“婚姻自主權”怎么辦?《婚姻法》中卻沒有規定相關責任,公民“合法的”婚姻自主受到侵害,卻很難找到“法律”依據維權,法官也很難確定侵害方的責任。
再比如,本次審議中增加的“發現權”,它是指發現人因重大科學發現,經評審而獲得的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其中蘊含著很大的利益空間,但目前只有《自然科學獎勵條例》這部行政法規有所涉及,一旦受到侵害,又將是無法可依。所以民法學家王利明指出:“草案基本上堅持這樣一個精神,有損害就有賠償”,盡可能對受害人提供救濟。
其次,《侵權責任法》將通過公平的責任分配、合理的賠償標準,可以定分止爭,形成一套公正的制度,平衡當事各方利益,促進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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