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的不斷增多,在打工過程中因車禍、工傷等意外事故而導致傷殘、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起訴到當地法院的撫養費、賠償金糾紛也多了起來。農村婦女吳*燕就打起了這樣的官司。
23歲的農村少婦吳*燕是江西省玉山縣六都鄉鄭家墩村的村民。2006年1月,她和比自己大兩歲的同村青年姚二民登記結婚。結婚還不到兩年,她卻和她的公婆及大伯子打起了官司。
事情是這樣的:新婚不久,姚二民即到浙江省慈溪市打工。2006年9月1日,姚二民駕駛摩托車在慈溪市長河鎮長河工業園區與一輛帕薩特轎車迎面相撞,遭受重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時吳*燕正懷有5個月的身孕,得此噩耗,如五雷轟頂。這起交通事故,經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調解,由帕薩特轎車車主張某一次性賠償姚二民的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計人民幣30萬元。扣除姚二民受傷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及死亡后的喪葬費、死者親屬來往處理后事的交通費、食宿費等計6萬元,剩余的24萬元賠償金由吳*燕代表死者家屬領回。
2006年10月12日,吳*燕和姚二民的父母坐在一起,商量這24萬元的處理辦法,就24萬元賠償金的分割問題,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書》。《協議書》約定:1。姚二民的父母應得13。5萬元,其中包含姚二民未出生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及其他費用;2。吳*燕應得10。5萬元,吳*燕從中已領走7萬元,尚欠3。5萬元,待吳*燕產后經醫生確認嬰兒正常后付清;3。吳*燕在醫院生產的費用由姚二民兄長姚*民負擔500元,超出部分由吳*燕自負。
2007年1月23日,吳*燕在玉山縣博愛醫院產下了一男嬰,取名姚*業。嬰兒出生時,呈重度唇腭裂。姚二民的父母見嬰兒有先天殘疾,便說嬰兒非其子姚二民與吳*燕所生,并拒絕按照《協議書》約定履行,即不將姚*業的生活費、教育費等交付給吳*燕,更不將應屬吳*燕所有的尚欠部分賠償款交付給吳*燕。姚*民也不按協議約定支付500元生育費用。
此后,吳*燕多次抱著嬰兒欲回公婆家,均遭到拒絕。迫不得已,遂向玉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其公公、婆婆及大伯子姚*民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公、婆立即返還尚欠的賠償款3。5萬元及被撫養人姚*業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判令姚*民支付吳*燕生育費用500元。
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就姚二民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分配問題達成了一致的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原告吳*燕之子姚*業的撫養費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應由其母親予以保管,撫養費的金額應按交警隊調解書中確定的66230元的50%計算。原告要求返還姚*業撫養費應予支持,即應該返還33115元;對原告吳*燕要求被告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遂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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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川律師,男,1988年10月出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從2015年12月至今,執業于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加入邦昊律師團隊之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組工作,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境內上市)、重組與改制、債券發行、公司收購與兼并、公司私募融資、新三板掛牌等。 萬川律師曾參與了數十家大中型中國境內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改制、私募融資、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掛牌項目,具體涉及到物流倉儲、商業特許經營、百貨零售業、房地產、制造業、供應鏈、醫藥及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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