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其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要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首先應按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工傷保險責任的優先適用原則,而對未參加工傷險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也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工傷職工有權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應當首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一)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按工傷保險優先適用原則進行判定。(二)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般以《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予以判決。(三)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以民事法律法規為依據作出判決。
因第三人的過失而造成用人單位受雇者受傷亡的情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依據民法和勞動法獲得雙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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