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與殘疾賠償中定殘之前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相同)之外,還應按以下標準賠償相關項目:
1.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與殘疾賠償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相同。
3.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1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交通費。這里的交通是指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費。交通費的標準可以參照(一)中的標準計算。
5.住宿費。這里的住宿費是指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費。住宿費的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致殘時的住宿標準計算。
6.誤工損失。這里的誤工損失是指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耽誤了工作而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可以參照(一)中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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