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二、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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