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王女士在2015年7月份買了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開發商遲延交房已近一個月。由于購房時王女士未嚴格審查開發商的相關證件,現在才知道開發商的開發資質是臨時的,現已過期。還有開發商的五證中現缺兩證。對此,王女士準備退掉此房屋,但不知自己發現的證據是否能夠退掉此房屋,而且理由是否充分?
案例評析:
王女士所掌握的開發商臨時資質過期以及樓盤五證現缺兩證,這兩點如果屬實,王女士是完全可以退掉此房屋的。因為開發商沒有開發資質以及樓盤的相關五證不齊全,這就屬于開發商出售樓盤主體上的缺陷,也就是說開發商在相關證件不齊全的情況下,其就沒有售樓資格,從法律角度來說該開發商就沒有售房的行為能力。這時開發商與買受人所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在法律上是自始無效的,據此王女士就可以退掉房屋,要回自己的購房款。但是對于此類開發商主體資格欠缺的問題,買受人若想退房就應當盡早行動。因為法律上規定主體能力的缺陷是一種效力待定,在效力待定期間內買受人主張合同無效,法院是支持的。若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補辦了相關證件,買受人與開發商之間的購房合同就會成為有效合同,而且自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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