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車禍發生后,受害人在去醫院治療過程中因不明原因去世,那么其繼承人能否在其身后再向肇事者主張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呢?5月28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的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中,對此作了否定的回答。該院認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系人身專屬性財產權利,不能繼承。經庭外和解,本案被告曹某給付了四原告(死者的四位繼承人)精神撫慰金2000元,原告方撤回了訴訟。2002年11月11日,海安縣李堡鎮一位73歲的婦女陳某,騎三輪車在一鄉村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駛時,被告曹某駕駛方向盤式拖拉機正在該路上由南向北行進。二車即將交匯時,曹某即停車給陳某讓道,但其超載的拖拉機占據了大部路面,而陳某所騎三輪車又遇路邊磚堆發生傾斜,陳某在驚慌中將左手大拇指伸到了拖拉機轉動的皮帶輪內,造成該拇指遠端缺失。同日,陳某被送往縣城一家醫院進行過包扎。次日晚,進入一鄉級衛生院治療。同月14日下午2時,陳某輸液結束后,到廁所小便時出現異常,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整個治療過程中,花去醫療費583.08元。其中被告曹某支付403.94元。陳某死亡后,其近親屬明確表示不愿通過尸檢鑒定死亡原因,并與衛生院一起向所在地法律服務所申請調處。同月15日,雙方經法律服務所主持達成了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陳某的死亡不屬醫療事故;衛生院從同情死者、照顧其丈夫年事已高的角度補償死者家屬15000元;死者家屬不再就死亡問題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不再提起醫療事故訴訟。2003年元月5日,海安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死者陳某與曹某之間的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并下達了書面通知書。今年元月24日,死者的丈夫王某及三個兒子一紙訴狀將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人民幣17706.24元。此案先后開過二次庭審。原告方在訴狀并未提及17706.24元的組成項目及具體數額。在第一次庭審中,原告方承認這一訴訟請求中除少數系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外,其余13800余元均是依據9級殘計算出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庭審中,四原告訴稱,我們的親人如果不是因為車禍就不會到醫院治療,也就不會死亡;因此,死者的去世與事故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故我們要求被告曹某對整個事件承擔責任。被告曹某則辯稱,事故發生時,我的拖拉機已停了下來,陳某完全是因為自己的不慎才將手伸進皮帶輪內,因而事故的發生與我沒有因果關系,我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原告方要求我給付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根本沒有法律依據,我更不能予以承認。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曹某違章超載駕駛拖拉機,且在鄉村道路行駛時,未給相對行駛的非機動車留足安全行駛的路面,致使受害人陳某因驚慌而失控,導致拖拉機皮帶輪傷及受害人的左手拇指,因而曹某應對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受害人陳某在行車過程中不夠謹慎,遇情況時處置不當,也應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未對死者的死因作科學的鑒定,不能認定事故與陳某的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系人身專屬性財產權利,不能繼承,但本著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可要求被告曹某酌情給付四原告一定數額的精神撫慰金。法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法制宣傳后,雙方自愿庭外和解,達成了前述和解協議。「案例評析」本案與審判實踐中通常所見同類案件的不同點,就在于車禍的受害人在治療中死亡,且死亡原因不明。這就給案件的審理造成了兩個難點,一是事故與陳某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難以確定;二是死者陳某的親屬能否對死者生前尚未取得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主張繼承權的問題無法律明文規定。本案原告所稱如果不是因為車禍就不會到醫院治療,也就不會死亡,因而事故與陳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觀點,確實在社會生活有著很大的市場。當然,從物理學上講,世界上任何事物之間都存在一定的聯系,但這些聯系能夠被法律所承認,并進而上升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只是極少的一部分。本案中,由于未對死者陳某的死因作科學鑒定,故只能認定非道路交通事故與陳某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事實聯系,而不能認定二者之間存在法律聯系,即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只有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時,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而本案不能判決被告曹某對受害人陳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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