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底,陳某出生僅4個月的兒子冬-冬(化名)被拐賣,在販賣途中又被遺棄在A市火車站,后被人撿拾送往A市福利院。2003年底,陳某得到消息后,立即找到福利院要求認領冬-冬。A市福利院卻稱,2000年初福利院就將冬-冬登報公告,待公告期滿無人認領后,作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經A市民政局登記后送養給吳某。同時,A市福利院以替收養人保密為由拒絕提供吳某的詳細資料。多次協商未果,陳某遂以福利院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取得冬-冬的撫養權。
這是一起因子女被拐賣后又被合法送養而引起的糾紛。本案應如何處理?有人認為,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完全收養,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適用法律上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A市福利院經公告程序推定冬-冬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并經民政局登記后將其合法送養給吳某,吳某與冬-冬之間的收養關系成立并且有效。自收養關系成立時起,冬-冬與陳某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更何況陳某起訴福利院時,冬-冬已被吳某合法收養3年多,從維護現有社會關系穩定的角度出發,法院也應該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不應支持陳某的訴訟請求。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筆者認為,A市福利院應向陳某如實告知收養人吳某的情況,并由陳某選擇是否撤銷該收養關系:如果陳某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則吳某與冬-冬間的收養關系繼續有效;如果陳某行使了撤銷權,則吳某與冬-冬間的收養關系被撤銷,收養關系撤銷后,陳某與冬-冬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行恢復。當然,收養關系撤銷后,吳某可以要求陳某適當補償收養期間為冬-冬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關于收養的法律性質,通說認為收養是一種身份契約,因此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主要有:第一,主體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本案中,冬-冬便是作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而被送養的。第二,須對收養達成合意。收養系一種身份處分行為,不適用代理,不能讓他人代為表示。收養的意思表示,成年人應當自己為之,未成年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第三,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第四,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收養除需滿足以上實質要件之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我國收養法規定了三種形式:第一,經民政部門登記收養;第二,協議收養;第三,公證收養。如此,收養關系始之成立。可見,收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身份契約,既然是契約便自然會發生無效或者撤銷的問題。如果當事人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內容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則收養關系無效;如果收養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受脅迫、受誘騙而為之)或因其他原因有重大瑕疵時,則屬可撤銷的情形。撤銷權人在得知撤銷事由后的一定期限內可行使撤銷權(但筆者認為該撤銷權應有一定的限制,若行使撤銷權時子女已滿10周歲,則應征求子女的意見,這也是收養有別于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之處),如果在該期間內撤銷權人未行使撤銷權,則收養關系繼續有效,撤銷權人永久喪失撤銷權;如果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則收養關系歸于無效,撤銷權人與被收養人的關系自行恢復。我國收養法對收養的無效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該規定并不完善,亟待修正,因不屬本文討論范疇,在此不再贅述),但對收養的撤銷未作出任何規定。在此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援引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撤銷的規定,以彌補收養法的缺失。
本案中,福利院將冬-冬登報公告,待公告期滿無人認領時將其作為“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送養給吳某。現在陳某找到福利院,要求認領冬-冬,可見陳某作為冬-冬的法定代理人并沒有將冬-冬送養的意思表示,在是否送養冬-冬的問題上不能達成合意,因此,該收養關系屬可撤銷范圍,陳某在一定期限內可行使撤銷權。如果福利院不提供吳某的詳細資料,則陳某可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冬-冬的撫養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沒簽勞動合同賠償
2020-12-15非法拘禁罪的一罪與數罪有哪些情況,存在數罪的情況嗎
2021-03-10怎么強制取消法人代表
2021-01-30工商局侵權認定錯誤如何賠償
2021-01-07工傷護理費是否可以申請賠付
2021-01-13簽了贍養協議能反悔嗎
2021-03-04借款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2020-12-19包辦婚姻自由婚姻二者的區別是什么
2021-02-26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效還是無效要如何確認
2021-01-23交通賠償訴訟怎樣提交證據?
2021-02-04交通責任認定書對方不簽字怎么辦
2020-12-16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如何
2020-12-31撫恤金誰有權領取
2021-01-08商場摔傷當時未舉報的隱患有哪些
2020-12-01如何認識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2021-01-26員工連帶刑事責任怎么處理
2021-02-14競業限制領域如何界定
2021-01-10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勞動關系嗎
2021-03-21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分別應在多長時間內解決
2020-11-22勞動仲裁庭人員不來怎么辦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