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系被告何某的姐夫,何某的姐姐何*蓮與原告生育有一個女兒曾-燕,現年4歲。何*蓮因車禍死亡后,由被告在原告家中照顧曾-燕。某日,何某乘原告外出之際,將曾-燕帶到鄉下自己家中。此后,曾某及其親友多次要求被告將曾-燕送回,均遭被告拒絕。半年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將曾-燕送回,并賠償其因曾-燕離開而遭受的精神損失費若干。被告則以原告有重男輕女的思想,曾-燕由其撫養對曾-燕不利為由進行抗辯。
[分歧意見]
關于本案被告是否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本案被告不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其理由是:何某將曾-燕私自帶回家中,是基于對姐姐所生子女的喜愛,故何某的行為雖然隔離了曾某對曾-燕的父女關系,但該行為在主觀上不存在惡意。
第二種意見:本案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本案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其理由是:
一、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受法律保護。依《民法通則》第16條和第18條規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其他法定理由的情況下才喪失監護資格。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受法律保護。曾某作為曾-燕的父親,其監護資格是法定的,其作為法定監護人,有權要求何某將曾-燕交由其照顧和教育。
二、被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受到了嚴重的損害,故原告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a href='http://www.7756740.cn/peichang/57.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本案中,何某乘原告外出之際,將曾-燕私自帶回家中,雖然不存在拐賣兒童的動機和理由,但結果導致了曾某和曾-燕親子關系的損害,在曾某多次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何某仍不將曾-燕送還,可認為親子關系受到了嚴重損害,故曾某有權依法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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