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訴人)董*中,男,1963年4月5日生,漢族,響水縣天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響水縣城紅旗南路101號。
委托代理人(一審):曹*本,男,響水縣天平法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響水縣響水鎮三村村。
被告掌*霞,女,1977年10月27日生,漢族,響水縣鹽務局干部,住響水縣鹽務局家屬區。
一審訴辯主張
⒈原告董*中訴稱:2000年9月21日晚,原告和次子在響水縣工人文化宮洗浴中心洗澡,出來拖車時,被告掌*霞及其單位同事王-超一起說原告的自行車是被告以前被盜的自行車,并報警,讓原告和被告一起到派出所去。原告當即表明自行車是其自己的,并說明了購車的有關情況。被告仍不相信,固執認為該車是其被盜的車子,并拖住車子不讓原告離開。爭執中,被告又叫同事王-超向110報警“說盜車的人抓住了,你們快來”。110報警車來后,警官讓我把自行車暫放在縣公安分局。調查處理過程中,我向公安分局提供了有關購車憑證,被告仍堅持指認我的車輛系其被盜的車輛。同月27日,縣公安分局才將自行車發還給我。現要求被告對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因其嚴重侵權而致我名譽和精神損失計人民幣5000元。
⒉被告掌*霞辯稱:這輛自行車的特征與被告失竊自行車的特征非常相似,因此懷疑該車就是本人失竊的車。在指認車輛的整個過程中,被告都是和氣地與原告說話,沒有說一句原告偷車或原告是小偷之類的話。被告產生懷疑后,向110報了警,這也是通過正當途徑來解決糾紛,行為并不違法,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
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0年9月21日晚6點多鐘,在響水縣工人文化宮洗浴中心門前,前來洗澡的被告掌*霞發現一輛銀灰色的英-克菜牌自行車與其幾個月前被盜的自行車的特征極相似,遂請也來洗澡的本單位同事王-超用手機向縣公安局110報了警,110警官向被告詢問情況后,因原告仍在浴室內,即讓被告等車主出來后說明情況一起到縣城公安局處理。110離去后,原告洗完澡出來,被告及同事王-超一起向原告說其自行車象被告以前被盜的車,并已向110報了警,要其一起去縣城公安分局處理。原告聽后,非常氣憤,遂與被告發生了爭吵。爭吵中,被告堅持認為該車是其以前被竊的自行車,并拉住車子不讓原告拖走。雙方爭執不下。此時王-超再次向110報警,110巡警來后,因雙方各執一詞,遂征得原告同意,將自行車暫放到縣公安分局。在處理過程中,雙方均向公安分局提供了購車的有關憑證,公安分局無法確認該車為被告失竊的車,遂于9月27日將車發還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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