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條規定,需要進行尸檢的數量將會大大增加,因為死者的家屬對死因的任何異議都可能啟動尸檢程序。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后,曾有一公民詢問筆者,醫方是否有義務告知死者家屬對死因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尸檢。因為進行尸檢有48小時內及最晚不超過七天的規定,超過這一時間,即沒有再進行尸檢的意義了。在該公民詢問的問題的背后,實際上隱含著超過法定時間后無法判定死因時,究竟是應由死者親屬承擔責任還是應由醫方承擔責任的問題。醫方認為死者家屬沒有提出尸檢要求,醫方不應承擔責任,而死者家屬認為醫方沒有告知其進行尸檢的法定時間及其要求尸檢的權利,醫方應當承擔責任。究竟應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從兩方面入手:
一是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廣大公民有這個意識,知道已有申請尸檢的權利;
二是由醫方通過一定的方式將死者家屬這一權利告知死者家屬,即在死亡通知單上載明這一權利,明確告知死者家屬可以在何時要求尸檢及要求尸檢的理由,以利于其行使要求尸檢的權利,至于死者家屬是否行使則由其自行決定。應該講在明確了告知義務的前提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其它內容才可能比較順利地執行。
還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第十九條關于火化尸體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能夠執行,但是當醫患雙方對死者的死亡原因分歧較大,又沒有在法定時間內進行尸檢,難以確定死因時就很難執行。筆者曾遇到過一例,一患者因患腎病,到甲醫院就診前半年一直需定期作“血透”,這天下午在甲醫院作過“血透”后,精神特別好,還用手機與友人打了幾十分鐘的電話,但當晚即因病情惡化死亡。對此,死者的家屬既不申請尸檢,也拒絕將尸體火化,而是將遠在幾百公里之外的親友上百人召集到甲醫院鬧事,嚴重干擾了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甲醫院雖然也將上述情況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匯報了,也向公安機關報告了,但卻未能得到火化尸體的明確指示,因為擔心強行類似的例子較多,醫方被迫保存死者尸體的時間甚至有長達一年以上的。因此筆者認為,除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以行政法規的方式規定院方按法定程序處理尸體的權利外,還應以法律的形式對阻撓尸體火化的死者親友規定懲罰性的措施,以及公安機關就制止因阻撓尸體火化干擾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職責,這樣才能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的上述規定得到切實實施。
在我國的醫院中,由于醫患雙方對治療和基本的醫療常識不能夠達成一致時,就會出現一些醫療糾紛,對醫院的管理和醫院的治療都帶來極大的影響。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這類時間的尸體應在48小時或7日內進行檢測,這段時間對相關的案件進行調查。
醫療糾紛處理方法
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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