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上訴人蘇*全。原審被上訴人**日報社。「案情」廣西省北海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7日以涉嫌受賄將蘇*全刑事拘留,同月18日北海市檢察院決定對其逮捕,同月20日蘇*全被逮捕。1999年5月5日檢察機關對蘇*全提起公訴,1999年12月10日蘇*全被取保候審。1999年12月27日,北海市海城區法院判決宣告蘇*全無罪,北海市海城區檢察院提起抗訴,北海中院于2000年4月5日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赌蠂鐖蟆肥?*日報社主辦并公開發行的報紙,**日報社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1998年5月29日,《南國早報》頭版左下部分登載一則題為《北海市挖出八條執法“蛀蟲”》,蘇*全認為該新聞報道使其人格、名譽遭受了嚴重損害,以**日報社的行為侵犯了其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裁判要點」法院一審認為:《南國早報》所報道的新聞,是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階段實施的職權行為,報道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經法院審判,任何人均不得對其定罪。該報道對蘇*全冠以“受賄”之詞,以肯定的語氣認定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截留私分土地款”,其報道是失實的,且以“腐敗分子”、“蛀蟲”之詞對蘇*全人格進行貶損,對蘇*全的名譽權構成了侵害?!赌蠂鐖蟆返禽d訟爭的新聞報道之日,即為蘇*全的權利發生之日,由于當時其被羈押,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故訴訟時效期間不應從新聞報道登載之日起計算。蘇*全被取保候審之日起,已被解除羈押,該日起應視為蘇*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蘇*全請求保護其名譽權的訴訟時效應從1999年12月10日起計算。由于蘇*全在二年內未行使其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已過訴訟時效,對蘇*全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判決:駁回蘇*全的訴訟請求。蘇*全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該報道是關于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階段實施的職權行為,報道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經審判,任何人均不能對之定罪。**日報社在該報道中,對蘇*全冠以“受賄”之詞,同時還以“腐敗分子”、“蛀蟲”之詞對蘇*全的人格進行貶損,對蘇*全的名譽構成了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赌蠂鐖蟆酚?998年5月29日刊登涉案報道,蘇*全于1998年5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逮捕。1999年5月5日被檢察機關公訴。199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蘇*全在被羈押及被取保候審期間,不知或不應知悉其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2000年4月5日,蘇*全被北海中院宣告無罪。蘇*全應知道自己的名譽權受侵害的時間為2000年4月5日,其于2002年3月30日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綜合考慮**日報社對蘇*全名譽權的侵害程度、侵害范圍,酌情給予蘇*全一萬元精神撫慰金。二審判決: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2、**日報社3日內在《南國早報》同等的版面上為蘇*全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否則本院將在與《南國早報》相類似的報刊上公布判決書,刊登費用由**日報社負擔。3、**日報社3日內向蘇*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日報社不服判決,向南寧中院申請再審稱:《南國早報》的報道依據的是真實的新聞事件,是對檢察機關公開職權行為的報道,檢察院是以“受賄”的罪名逮捕和起訴蘇*全,不能因其后來被判無罪就否定檢察院當初認定其“受賄”的客觀情況,報道并未對蘇*全的名譽作出貶損。本案爭議報道發表時間是1998年5月29日,蘇*全于199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在此期間,其完全有條件知道、看到或聽說爭議報道,即使以“應當知道”為標準來起算訴訟時效,也應從1999年12月10日起算,蘇*全于2002年3月30日才起訴,已超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駁回蘇*全的訴訟請求。法院再審認為:原二審判決認定蘇*全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是正確的。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綜合考慮**日報社對蘇*全名譽權的侵害程度、侵害范圍,作出的判決是恰當的,適用法律亦無不當。判決:駁回**日報社再審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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