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是屬于江蘇省最重要的經濟和對外貿易的中心城市,另外在徐州本地因為各種原因引發的房產糾紛近幾年來也非常的多,然而房產糾紛對于雙方來說可能最有效的解決方法還是通過調解。無論是從收費,還是時效等方面都要比直接選擇訴訟合適的多,那么,徐州房產糾紛調解案例的依據是什么?
一、徐州房產糾紛調解案例的依據是什么?
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房產糾紛雙方先自行協商解決。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事糾紛調解,包括房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調解解決無效的,房產糾紛雙方可到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房產糾紛雙方必須執行。
3、訴訟。如仲裁結果雙方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選擇用訴訟的途徑解決房產糾紛,當事人就需要找專業的律師代理。
二、商品房糾紛雙倍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近年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否適用雙倍賠償的問題上,學術屆意見不一致,各地人民法院在辦理具體案件時,結論也往往相互矛盾。針對這種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將于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9條對此作了相應規定,規定五種情況可以適用雙倍賠償。這五種情形是: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因為這五種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買受人除可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另外,該《解釋》第14條還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若誤差比超過3%,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的,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給買受人。
應當指出的是,《解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以合同法第113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原則為依據的,但不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直接適用。其適用條件和結果上都與消法第49條的規定有所不同。
因為有很多的房產糾紛案例當中都是涉及到相關人員的隱私的,所以這些案例并不會在網站上隨便提供的。但是房產糾紛選擇調解來解決的案例實際上也非常的多,因為調解解決房產糾紛的話并不需要我們支付太多的費用,房產糾紛一旦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單在律師和訴訟費的這一塊就非常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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