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方)
林*峰,28歲,公務員
訴狀理由:信任是一個家庭穩定的基礎,也是愛情建立的基礎。即使兩個人再親密,再相愛,他們的靈魂也常常是獨行的,一個人的社會活動和靈魂一樣,都需要一個獨立的空間。
被告:(女方)
徐*嫻,26歲,中學教師
申辯理由:因為夫妻二人,特別是互相關愛的兩個人,都有想更多地了解對方的愿望,二人在家庭中這有限的時間和空間里了解對方的,而看手機,就成了了解對方的一種方式和途徑,而不能簡單地把看手機理解為對對方的不信任。
事件背景:
林-先生周末從南方出差回來,手機遭到愛人小徐檢查,并由此引發一場家庭大戰:林-先生當晚離家出走,游蕩在中山路上,毅然決然地打電話給報社說:這樣的“抽檢不合格”事件,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我越來越不能接受。覺得自己不夠受尊重。
原告律師
別拿愛來當借口
我有個朋友,目前是離異狀態。他離婚的原因和他的手機有很大關系。
他一直說事實上感情沒有出什么問題,只是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他愛人常常在各種場合下,打電話不停地追問對方在哪里,只有在得到確切的回答之后,她方才安下心來。那模樣真是應對了《危情男女》那句話:“天下之大,戀人之間卻已放不下一張信任的椅子,我們,以愛的名義,傷害愛。”
一開始雙方都還可以容忍,但慢慢的就認真起來,生活中互相猜忌、埋怨、不信任不但是對愛的不夠尊重,也似那看不見的飛刀,讓曾經美滿的婚姻不可挽回。
雖然,手機不過是個借口,但是這仍然是我對檢查愛人手機持反對觀點的原因,因為這種方式就讓人不舒服,隱含著緩慢的絕望。愛人是你的不假,可不代表適宜任何方式相處,因為多疑、恐懼,就是一種傷害的先兆。
不該看的絕不看
我從來不準我男朋友看我電話,一是我不想他難過,二是我不想把自己的曾經全都暴露出來。
當然,我也從來不看他的。
我們都是成人了,在我們相識以前有一些故事是正常的,有一些不想對方知道的過去也是正常的。
而且,他即便成了我的老公,也沒理由知曉我的一切。
我覺得人有一些終生屬于自己的東西是正常的,也是應該去尊重的。
好象有本雜志上說男人有三樣東西最好別碰,那就是手機、錢包和網絡聊天記錄。
每個在戀愛或者婚姻中的女人,只要有點心計的,都會注意男人這三樣隱私之物。其實只要他愛的是你,手機和聊天記錄不看也罷,但他的錢包嘛,幫他照看一下還是很有必要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包攬合同人身侵權怎么賠償
2020-11-27注冊公司需要提供的資料及步驟有哪些
2021-01-05新三板掛牌意味著什么
2020-12-04勞動合同終止賠償金
2020-11-15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依據是什么
2021-01-02遺囑人燒毀公證遺囑能否視為撤銷遺囑
2020-11-28沒能力給贍養費能執行嗎
2021-03-10按揭房能否再次擔保抵押
2021-02-03拿別人銀行卡取錢算盜竊嗎
2020-11-12恢復勞動關系裁決書什么時候生效
2021-01-14侵權責任和產品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2020-12-25保險合同的內容
2021-02-13買賣汽車未付款致人傷殘賠償義務主體的認定
2021-01-12交通保險理賠要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2021-02-03投保人在投保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22告之義務與保險人給付責任的關系
2020-11-24承包期限未到,承包的土地可以讓子女繼承嗎
2020-12-16拆遷賠償房產能強制執行嗎
2020-11-28房屋拆遷補償,是“要錢”還是“要房”
2021-03-08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拆遷補償怎么算
202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