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如果被告用一個長鏡頭相機從很遠的距離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拍攝了當事人正在進行一些私人行為的照片,并將它公開。
在我看來,這一定是違法的行為,就像別人發現或者偷竊信件或私人日記,并告訴其他人或者發表公布出來一樣。
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被告登出被拍當事人的名字已經侵犯了他人權益,法律應該怎樣合理的去保護隱私權。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方
用基于公眾利益這一點來辯護。
參考答案: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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