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人身權不受非法侵犯和限制。人身不受非法搜查、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
新《刑法》(1997年)設定了四個與侵犯隱私權相關的罪名:“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五條一款);“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五條二款);“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二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二百五十三條)等。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條進一步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郵政法》第五條規定:“對用戶交寄的郵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檢查、扣留。”第六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和郵政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
《收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收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統計法》第四十條規定:“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艾滋病檢測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不得將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關情況公布和傳播。”
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1998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醫療衛生單位的工作人員擅自公開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患者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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