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生活安寧權。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秘密權。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利用權。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制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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