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是侵權糾紛類型之一,當事人在糾紛中不僅可以自行達成和解,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相應的行政機關或者法院進行調解。但是這些機關究竟是否有權進行調節呢,或者說醫療糾紛能調解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醫療糾紛是否可以調解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侵權案件在審判過程中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處理過程中都可以進行調解,只是該調解要遵循自愿的原則。因此,醫療糾紛作為侵權糾紛的一種,當然也可以進行調節。
二、調解的方式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衛生部等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為市民調解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受理范圍包括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委員會由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組成。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于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占據著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范圍是當事人之間關于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并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所謂自愿,一是從程序意義上講,雙方當事人自愿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從實體意義上講,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愿。這是調解不同于判決的一個重要特點。
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權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調解,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愿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說,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能調解嗎這一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醫療糾紛不僅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調節,還可以通過社區居委會、有關的衛生管理行政部門等機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反悔。對于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咨詢律霸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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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鳴蔚律師,中共黨員,畢業于“南粵警官的搖籃”——廣東警官學院,系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珠海市律師協會職務與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現執業于廣東瀛凱邦律師事務所。 陳鳴蔚律師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辦理的案件涉及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職務類犯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信用卡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典型案例:代理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在涉案標的達50萬元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代理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在涉案稅額高達800萬余元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向公訴機關發表意見,公訴機關最終同意在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法院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陳鳴蔚律師熟悉各類債權債務糾紛,曾為銀行、汽車貸款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訴訟以及非訴法律服務,案件類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同時辦理了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熟悉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特點,能夠準確對案件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訴訟及非訴策略,為當事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陳鳴蔚律師常年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能夠及時、有效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多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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