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連隊戰士小周回家探親時,在村里的籃球場打籃球扣籃時,籃球架突然倒地,砸在弟弟的腹部,小周的弟弟當即鼻口出血,經醫院診斷為腹部閉合傷、肝破裂、脾破裂、胃破裂。請問作為籃球架所有者的該村村委會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律霸律師釋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籃球架是小周弟弟所在村委會設立并歸其所有的體育運動設施。小周在進行正常扣籃時,因籃球架固定不到位,致使小周的弟弟被傾倒的籃球架砸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小周的弟弟可以要求村委會支付全部醫療費、住院期間的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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