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要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他進行訴訟行為。對于能夠在民事法律關系領域獨立地判斷自首先,關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訴訟地位問題。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切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都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雖然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分別為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所規定,這雖是兩種不同的法律上所認可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兩者還是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能夠親自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凡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就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這使得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密切的聯系,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在訴訟法上的延伸和保障。民事訴訟能力對于公民來說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與其年齡大小、精神狀況、收入來源等沒有必然的關系,所以未成年人應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成為訴訟當事人。但是,根據《民訴法》第57條規定,未成己行為后果的民事主體,訴訟法即認為其同樣具備在民事訴訟領域能夠獨立地判斷自己行為后果的能力,從而賦予其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在我國對于公民而言,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始與終,有著完全的一致性,即年滿18周歲,智力健康的人均是有民事行為能力,又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在民法上被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在訴訟法上也應相應的被視為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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