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一起事故后,如果有人員傷亡的話,不能對賠償的金額協商一致,可以申請司法鑒定,就鑒定的結果確定賠償的金額是什么了。要申請司法鑒定就應該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規則。但是很多人在遇到事故后并不知道怎么申請醫療糾紛,也不知道南通醫療糾紛司法鑒定是什么。
一、醫療事故鑒定
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
二、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區別
1、從鑒定的啟動次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要先于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只有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才可以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2、從鑒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委托當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再次鑒定只能委托所屬省的省級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及層級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各鑒定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3、從鑒定程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而司法鑒定是由鑒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4、從證據的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只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專家鑒定組成員并不在鑒定書上簽字,因此,專家鑒定組成員也不可能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這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明顯缺陷。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司法鑒定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醫療糾紛有事故的鑒定,也有司法的鑒定,二者在程度上并沒有很大的差距,但是具體看的話還是有區別的。所以,大家在醫療糾紛司法鑒定中一定要認清是司法鑒定還是事故鑒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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