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法院作出(2008)昌民初字第97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賠償張某340元。
本律師在本案中的成功之處在于:開庭過程中,本律師當庭提出,原告張某申請的傷殘鑒定程序違法,既未通過雙方協商,也未由法院指定,單方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后昌平法院指定法大技術鑒定中心,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不構成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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