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電話等秘密的權利,未經其許可,不得加以刺探、公開或轉播。
2、公民的個人活動,尤其是在住宅內的活動不受監視、監聽、窺視,但依法監視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窺視或者騷擾。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窺視、調查或公開。
5、公民的儲蓄、財產狀況不得非法調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財產狀況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儲存于計算機內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開,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得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朋友關系等,不得非法調查或公開。
8、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
9、公民的向社會公開的過去或現在的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罪犯強奸、患有某種疾病等),不得進行收集或公開。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純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得非法加以搜集、傳輸,處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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