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反映:2012年12月份,王小姐到某中介公司委托居間購買二手房,中介公司帶王小姐看了幾處房產。王小姐對其中一處房產很滿意,就與中介公司簽訂了購買該房產的委托協議。但為了省中介費,王小姐托關系找到了房東,與房東簽訂了買賣協議并過戶。事后,某中介公司發現王小姐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未經過中介公司直接與原產權人交易。因此,中介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小姐支付。王小姐問,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與原產權人簽訂買賣合同并過戶,是否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
律師解答:王小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委托購房協議,雙方成立居間合同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王小姐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委托購房協議合法有效,應得到嚴格的履行。若委托購房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條款:委托人經中介公司介紹房源后不得私自或介紹他人與房源方交易的,則王小姐不得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與原產權人交易,否則即構成違約,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已經委托了一家房產中介公司購買房產,能否再次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購買房產
李先生反映:今年3月份,李先生與a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購買房產意向書委托其居間購買某二手房產,但是后來李先生發現b中介公司的中介費較低,因此又委托了b中介公司購買相同的房產。李先生問,委托其他房產中介公司購買房產是否合法,是否還需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
律師解答:若房屋原產權人同時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而b中介公司又有該房產的房源信息,則李先生有自主選擇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權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雖然李先生與a中介公司簽訂了居間協議,但是a公司并未實際促成李先生與賣方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因此根據前述法律規定,a中介公司無權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費,但是若a公司已經為履行居間協議付出勞動,則可以要求李先生支付其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介公司已經促成了買賣雙方的房產買賣合同,但是由于賣方單方面違約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買方是否仍需支付中介費
趙先生反映:今年4月份,趙先生委托某房產中介公司居間購買房產。經中介公司居間,趙先生與張某簽訂購買某處房產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中介費由買方即趙先生支付。合同簽訂后,張某單方面違約,不愿意履行買賣合同,但是中介公司仍然要求趙先生按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趙先生問,因為賣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中介公司是否有權向其主張中介費
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中介公司已經促成了趙先生與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趙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但是,趙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完中介費后,可以追究張某的違約責任,并要求張某賠償其損失,即已支付給中介公司的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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