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合同中的保密義務
在一般的合同訂立過程中,不涉及商業秘密的問題。因此,沒有必要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談判的過程中交換的信息都作為商業秘密來處理。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價值。如果不是商業秘密,當事人均可以使用這些信息。比如當事人要購買一種機器,可以向很多生產或者出售這種機器的商家發出要約邀請,邀請向他們發出要約,介紹所生產或者出售的機器的價格、性能、技術指標等。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會了解到這種機器的性能標準、技術細節等許多情況,這樣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選擇商家訂立合同。
但是,如果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到商業秘密,情況就有很大不同。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中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比如技術秘密,可以給權利人帶來很大的經濟利益。在經營方面的經營信息,比如說客戶名單,為交易帶來極大的便利條件,對其經營活動,比如材料與成品的購銷,意義重大。這些信息,一般當事人是嚴格保密的,除非當事人認為其不需要保密。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獲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為達成協議,有時告訴對方當事人商業秘密是必須的,但一般也提請對方不得泄露、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有義務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如果違反規定,則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在有的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的信息是商業秘密,基于此種信息的特殊性質,按照一般的常識,對方當事人也不應當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否則有背于誠實信用原則,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乙與丙是兩個主要的轎車生產商。甲有意與乙或者丙達成一合資企業協議。在與乙的談判過程中,甲收到了乙關于新型車設計方案的詳細資料。盡管乙沒有明確要求甲將該信息作為秘密,但因為這是一種新車的設計方案,甲負有不向丙披露的義務,只要合同尚未達成,甲也不能將該設計方案用于自己的生產程序。
無論合同是否達成,當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而且只要商業秘密仍然是商業秘密,無論經過了多長時間,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不僅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也有規定。因此,違反法律規定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的,不僅僅限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通過上述敘述,相信大家對此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有助于我們避免觸碰到法律的雷區。希望我們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時候給到您一些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到律霸網進行法律的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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