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錄用條件進行公示的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在招聘廣告、應聘登記表、勞動合同中載明錄用條件。
1、通過招聘公告來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為訴訟保留證據;
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3、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等。
用人單位錄用員工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每個企業都將對新進員工的每個崗位或者職位描述的特殊要求則屬于個性的錄用條件。有的有學歷的要求,要求獲得相應證書;有的有技術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業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等。
第二、新進員工對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具有知情權,企業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前,應使員工對用人單位相關的管理制度、勞動條件等主要的關鍵信息予以充分的了解。具體說來,企業要對錄用條件進行公示,確定錄用條件的方法具體可以要求新進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由員工簽字,也可以通過招聘廣告的招聘條件并保留相應證據。另外可以在錄用制度中要規定告知條款,詳細列明告知義務的具體執行人、告知的時間等等。其中,建議告知的時間放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并且要有員工簽字的知曉并表示遵守執行的說明書。
第三,要及時對新進員工的表現給予考核,建議用人單位要有一套完備的考核制度,且各項考核制度要細化,由哪個部門進行考核,在什么時間進行考核,如何進行考核,都要有明確的規定。在試用期結束期內要及時出具考核結果。
第四,要根據考核結果及公司對新任員工的崗位要求,對試用期員工作出相應的處理結果,比如符合公司的要求,試用期結束留任或不符合公司的考核要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要在約定的試用期內進行處理,如拖延過了試用期限進行處理,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用人單位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招聘公告來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為訴訟保留證據,或在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其簽字確認。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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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江鋒律師,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現為石家莊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 李江鋒律師2008年在校期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9年大學畢業以后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同年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李律師自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有社會影響的案件,如無極6.16環境污染案等。同時,李律師還擔任了河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法律顧問。李江鋒律師愿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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