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以往的規定不同,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的相關解釋明確說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在作為共同財產。同時,2013新婚姻法全文中還首次出現了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屬于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相關條例還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婚后參與還貸離婚時可視情況獲得一定的補償。
具體為:
1、房屋登記在其中一名下,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該房屋應屬于登記者的個人財產。
2、房屋若是用其中一方婚前財產折款所購買的,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應屬于出資方。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使該財產形式有所轉化,仍不改變其婚前財產的性質。
3、如果房屋是在婚后購買的,只登記在一方且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這是二人財產已經發生混同,認為該房屋應比照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后,房產登記為另外一方的名字,綜合其登記的意思、財產情況可以推定為贈與認定該房屋是登記方的個人財。
5、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后,登記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為參與出資、裝修的,應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房子出售或拆遷后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于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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