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性別歧視”最常見
在招聘平臺看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出現最多的就是“限招男性”,用人單位要注意,在招聘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中明確規定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單位提供的工作在此范圍之中,可以注明工作內容并寫明限招男性。
女性勞動者遇到“性別歧視”時應當做到以下幾點:(1)及時保存證據,對單位在招聘網站上的發布的招聘信息及時進行公證;(2)明確案由,“就業歧視”案件并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屬于人格權糾紛不需要仲裁前置;(3)訴訟請求,“就業歧視”案件女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賠禮道歉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陷阱二、“年齡歧視”要當心
陳某持地方人社局給其出具的介紹信到某運輸公司應聘客車司機,某運輸公司《計劃招聘需求表》中載明“崗位名稱:大客車司機;性別:男;年齡:18-45歲。在招聘過程中公司得知陳某已年滿57歲,當日,運輸公司以陳某超出招聘年齡為由不予錄用,并填寫《反饋信息》,上載明:“陳某于2015年11月30日前來我單位面試,我單位決定不錄用。不錄用原因:由于陳某已經超出我司招聘年齡內。”
一審法院判決:陳某應聘大客車司機,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陳某持有的駕駛證,依法可駕駛大型客車至60周歲。現運輸公司在其招聘信息中要求大客車司機年齡為18周歲至45周歲,明顯剝奪并損害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年齡在45周歲至60周歲并持有A1駕駛證這一類群體的平等就業機會。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應當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公安部已從駕駛人的年齡條件、身體條件、駕駛技能等各方面對各類準駕車型駕駛證的申領以及各類車型駕駛證的審驗管理,進行了綜合考量并作出了規定,而被告運輸公司自行設定的高于部門規章規定的且與個人能力無關的年齡標準顯然超出了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權的界限,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
律師提示:雖然《就業促進法》并未明確將“年齡”列為就業歧視,但一些地方法律卻有明確規定,如:《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不得因性別、年齡、婚姻狀況而歧視。”
陷阱三、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特殊保護
部分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前會安排其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并確定體檢項目,但勞社部發〔2007〕16號《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中已明確規定,嚴格規范用人單位的招、用工體檢項目,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綜上所述,企業不能對以上幾種員工進行歧視,否則可以申請企業賠償精神損失費用。對于特殊病患,醫療機構有證明書證明該員工可上崗,企業不得對其排斥。如果你還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在線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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