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九條把遵守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列為勞動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根據這些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責任的內容。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條件的。自行離職不辭而別,顯然違反《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旅游團強迫購物維權途徑有哪些
2021-03-11婚姻的效力意思表示真實與否
2020-12-19個人反擔保保證函
2021-03-21承攬合同的責任怎么承擔
2020-11-17想要離婚,有什么辦法可以申請離婚
2021-01-16刑法中自首有哪些法律規定
2021-01-07合同債權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2020-11-29股權擔保合同怎么寫
2021-03-16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怎么規定
2021-03-15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2020-12-05學生死在學校,學校有沒有責任
2020-11-10調崗降薪案例一
2021-01-06玩忽職守導致公司受損被辭退怎么維權
2020-12-28勞動糾紛時企業法人可否變更
2021-02-06人壽保險離婚時要分割嗎
2020-12-08騙取生育津貼如何處罰
2021-03-17交強險是什么,它與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區別
2020-11-21如何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呢
2021-03-12為什么要為車輛買保險?
2021-02-25林地的承包期限是多少年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