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簽訂不低于一年,第二次續簽雙方協商,第三次為無固定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的工作,通常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期限。
期滿終止時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1)工作年限:
由于《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法中的規定。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適用該規定。例如:某甲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自2008年5月10日期滿,雖然某甲在公司里已經工作了3年,但由于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期限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某甲只能要求公司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補償計算的基數: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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