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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難免會因為一些失誤,導致患者的人身受到損害,往往造成醫療事故。而此時,醫療機構為了能夠息事寧人,就會用金錢誘惑,與受害人簽訂免責協議。那通常情況下,受害人簽了免責協議還可以起訴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
一、醫療事故后簽了免責協議還可以起訴嗎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此,發生醫療事故后即使與醫院簽訂了免責協議,受害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對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本條對于這類免責條款加以禁止。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我國合同法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的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著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對于本項規定需要注意的有兩點:(1)對于免除一方當事人因一般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2)必須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
二、手術前被迫簽訂的免責協議有效嗎?
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對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由此可見,醫院的這種對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在手術前與醫院簽訂了免責協議,免除醫院對造成人身傷害的侵權責任的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害方可以與醫院協商解決,若達不成賠償協議,可依法起訴,并在起訴的同時,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后確定賠償數額。
免責條款無效后,醫院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醫院是否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在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無效情形下,診所對患者的損害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關鍵要看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
在發生醫療事故后,若受害人與醫療機構之間簽了免責協議的話,一般認為這樣的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法律中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此時受害人仍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處理由哪個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索賠和解的處理程序
發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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