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事項都要以書面形式確定寫在勞動合同中,避免用工單位的口頭承諾,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因缺少證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護;
4、詳盡填寫合同條款,避免簽訂條款不全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特別是對于用工單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細閱讀有關的重要條款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
5、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對職工的試用期限、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權利,對于侵犯合法權益的合同要堅決要求改正。
6、對于用工單位的非法要求應予拒絕。《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
7、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8、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采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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