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首先,公司發出的聘書,從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當于我們平常所說的Offer,只是一個要約,并不代表勞動關系當然成立。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聘書”只是公司單方發出的要約,是否真正建立勞動關系,還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確認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并真正履行合同,勞動關系才成立。《勞動法》也規定: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即便公司發出了聘書,如果勞動者沒來上班,勞動關系仍然沒有建立。
同時聘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看該聘書是否具備勞動合同的關鍵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λ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在實際生活中,勞動合同的范疇是比較廣泛的,能規范雙方勞動關系的文件應該都是勞動合同。如果聘書的條款具備了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也簽署了聘書并反饋給單位,說明雙方對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且實際履行,那該聘書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反之,若聘書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則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所以,嚴格來說聘書不屬于合同,他只是用人單位發出的一份招賢納士的邀約。因為在聘書中,并不存在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的內容,同時勞動者對于聘書的內容也不能和單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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