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其實也就是公房,這可以說是我國歷史的產物了,雖然現在已經沒有新的使用權房出現,但各地存在的使用權房還是不少。那對于這樣的房產是否可以進行轉讓呢?可能很多人都有疑惑,下面就讓律霸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使用權房是否可以進行轉讓
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可以進行承租權(即使用權)的轉讓和交換。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主要是獨用成套公房,不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但可同步進行政策購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應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由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房的轉讓和交換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第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第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的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第三、產權不明晰的;
第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
第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第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
第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第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第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房地產轉讓合同包括房地產的買賣合同、交換合同、抵債合同和贈與合同。
房地產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1)轉讓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地產的座落地點、面積、四至范圍;
(3)土地所有權性質;
(4)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地產的規劃使用性質;
(6)房屋的平面布局、結構、建筑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7)房地產轉讓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8)房地產交付日期;
(9))違約責任;
(10)爭議的解決方式;
(11)轉讓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房地產交換合同除符合前款規定外,應當載明交換的價格差額;房地產抵債合同除符合前款規定外,應當載明抵沖的債務及其金額。房地產贈與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
房地產轉讓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轉讓當事人應當參照示范文本訂立房地產轉讓合同。
我們先要知道究竟可以轉讓房產的情況都是什么,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公民對該房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否則自然是不能轉讓房產的。因而使用權房是否能夠轉讓,此時需要看公民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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