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霸律師答復
顯然你們公司也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打算,而這一點正是《勞動合同法》中所希望杜絕的現象。不過《勞動合同法》采取了一種與以往行政干預式不同的方法:經濟杠桿手段。也就是說從2008年2月1日還沒有解決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你們公司到那時還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就得按照兩倍工資給了。不過建議你也不要2月立刻就去提及此事,而是等到時機成熟了,再提不遲。到那時,新賬老賬一起算。
對于你來說,最需要關注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到期應該從何時算起。由于2007年6月才正式成立,而你4月份就已經到籌備中的公司工作了。此時應該怎么辦呢
請注意,6月份成立的是分公司,而你們其實是有總公司在杭州的。換句話說,在分公司未具有法人資格的時候,你的勞動力其實是為杭州總公司提供,而且你的薪資支出也是記錄在杭州公司的賬上的。這樣,你4月到6月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上是和杭州公司建立,責任由其承擔。
而6月**分公司成立后,并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分支機構如果不能獨立承擔責任,也由總公司來承擔。所以對于你來說,其實上有一個雙保險。即使廣州這里不能與你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你至少也是與杭州公司有著勞動合同關系的。因此從2007年4月起的社會保險都應該由這兩家中的一家承擔。至于具體有哪家承擔,由他們自己去決定。總之要保證你的權益不受侵害。
至于證明與公司的關系,其實不難,沒有勞動合同和工資單,很多證據都可以證明,如員工證件、公司門卡、考勤卡、寫有你姓名的公司資料等等。假使你的銀行賬戶上顯示的交易描述是“工資”,也可以通過銀行的明細單來證明。
案例咨詢
我在2007年4月份進入一間公司工作,總公司在杭州,分公司設在廣州,我的工作地點在廣州,但我入職時,**分公司還沒注冊下來,6月份才注冊。當時,我的試用期是三個月,三個月后填寫了公司的轉正申請,但并沒簽訂合同,公司也沒提出簽合同事宜。一直到現在也沒簽勞動合同。我問過老總,可不可以從我入職開始買回社保,他回復說當時公司還沒注冊無法買,并沒有兌現之前說過的會買社保醫保。到現在,公司還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沒簽合同無法買社保,而且,每個月的工資都是存入我的賬戶的,沒有工資單,無法證明與現公司的勞動關系。我在此想請教,怎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補簽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買回之前幾個月的社保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是否在這個月之內不補簽合同,就按新勞動法以每個月兩倍的工資作經濟補償希望得到專家的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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