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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患者與醫院發生醫療糾紛之后, 會對醫療糾紛進行鑒定,看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如果是醫療事故,那么,就要對醫療事故進行責任的劃分了。相關的鑒定機構會對醫療事故中醫院及醫務人員的過失情況做出具體的分析,以確定醫療糾紛中各自承擔的責任。醫療糾紛責任劃分有幾種形式?律霸小編將為您進行解答。
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鑒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當然,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托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醫療糾紛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等等,它是根據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是否與造成患者人身傷害有直接關系來進行劃分的。如果在醫療事故中,患者本身并無責任,完全是由醫療機構在過失造成了對患者的損害或者死亡,醫療機構應當承擔100%的責任。
醫療糾紛處理要哪些程序?
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醫療糾紛的行政處罰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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