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是否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呢
要區分勞動者是什么形式的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見,全日制用工勞動者通常不能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一般用人單位也不希望同一勞動者在自己單位工作時還有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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