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什么原因引發了醫療糾紛,也無論是否有違約或侵權的法律事實,只要有糾紛產生,就要有處理機制加以應對。目前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主要是和解、調解和民事訴訟3種。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1、和解
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后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由于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對雙方的約束力很弱。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訴訟的比較常見。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原告不喪失起訴權,但通常喪失了勝訴權,因為除非和解協議符合《》規定的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節,人民法院一般會認定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予以維持。
2、調解
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當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情況與和解相似。訴訟中調解則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即生效,雙方不能上訴,訴訟結束,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3、訴訟
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因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事實查證和責任認定通常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個別案例還需要尸體解剖檢驗,而這些工作都是一審時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審至關重要。一審判決不利,二審或再審的難度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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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或應當知道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知道自己被侵害了,二是還要知道自己是被誰侵害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边@里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不能只僅僅理解為傷情的確診,還應理解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即還應包括侵害人的確定。但是也應注意,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醫療糾紛處理的辦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傊?,醫療糾紛處理有和解,調解,訴訟三種方法,各有利弊,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在解決醫療糾紛處理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必要時,您可以委托我們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您。
醫療糾紛處理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什么?
醫療糾紛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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