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定金糾紛如何處理
認購書一般包括什么內容:
(1)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基本情況(如房屋位置、面積等);
(3)房屋價款計算;
(4)定金;
(5)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條件等。
實踐中,圍繞著“認購書”經常會發生各種爭議和糾紛。有很多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是屬于被忽悠狀態的,并沒確定肯定購房,只是被銷售人員忽悠得趕緊下單占位,且簽約對于到期不簽正式合同可能面臨定金罰沒的后果,銷售人員往往也不會認真提示。等簽署過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買了,但提出不買,開發商就會說定金不退。
那么發生認購書定金糾紛,該怎么處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按上述第四條的規定:如果是購房者反悔,拒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則不退還定金。如果是開發商違約,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則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當然,如果有其它損失,還可能依據締約過失責任承擔其它責任的可能。對于這些問題,有什么不懂的歡迎致電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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